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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解析案例分析 → 媒体不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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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不实报道
发表日期: 2008/1/16 16:16:07 阅读次数: 459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国法院网讯   因被报道卷入命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博士生董先生认为青年时报社侵犯了其名誉权而起诉。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名誉权案,法院判决青年时报向董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2004年春,董先生之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新建镇山岭下村一墙之隔的马某屋前拆建升高自家的旧屋,遭到马某的反对而停工。遂发生冲突。2005年2月17日,《青年时报》社在其主办的青年时报上登载《谁挡我建房我叫谁死》(以下简称第一文)一文,副标题为“清华博士卷入缙云山村命案”,2月18日,该报登载《在乡村权力场中迷失的博士》(以下简称第二文)一文,副标题为“董先生卷入山村命案的背后”。

    董先生认为,两文标题、文中小标题以及文中的以下内容侵害了其名誉权:第一文,“博士杀人缘于邻里纠纷”、“马某……后脑又挨了一木棍,砸下这一棍的正是董先生”、“是一伙长期在村里横行霸道的宗族势力”、“董先生在打倒马某后”、“放话‘谁挡我建房就搞死谁’”、“并再次放话‘谁挡我建房我叫谁死’”等;第二文,“扒人祖坟、阻止村里修路,随意恐吓村干部,甚至围攻镇里来的干部”、“董先生没有经过小学升初中的考试”、“和几个兄弟一起气势汹汹地到马耀庚儿子家问罪”等。因而诉至法院,要求《青年时报》社在其报纸及网站(www.qnsb.com)上立即停止发表该两篇文章,在其主办的青年时报原来刊登侵权文章的相同版面上两次刊登道歉声明,在相应转载过其文章的所有媒体上,原来转载该文章的相同版面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及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篇文章报道内容是否属实,是否侵犯了董先生的名誉权。通过对第一文的阅读,读者会认为,董先生参与殴打马某,并最终导致马某死亡。法院认为,事发为2005年2月5日,该文登载日期为同年的2月17日,此时,该案正在司法机关侦查期间,对于是否因董先生的行为导致马某死亡尚处于未知状态,故《青年时报》社在案件并无定论的情况下,通过采访撰写该文,使一般读者认为董先生导致马某死亡,而此时董先生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因此,法院认为,该文的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使董先生社会评价降低,该文内容侵犯了董先生的名誉权,《青年时报》社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二文,法院认为应为第一文的后续报道。故因第一文报道内容失实,因此,第二文报道以至于引发讨论思考的前提即不存在,此外,《青年时报》社亦未就第二文报道内容属实提供充分证据,法院认为,第二文会让一般读者认为董先生不懂做人道理、缺乏最起码的道德修养,会使董先生社会评价降低,因此,第二文侵犯了董先生的名誉权,《青年时报》社应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青年时报》社立即停止在《青年时报》及其所有的网站www.qnsb.com上发布《谁挡我建房我叫谁死》以及《在乡村权力场中迷失的博士》两文;在《青年时报》及其所有网站www.qnsb.com上登载致歉声明,向董先生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登载时间七日,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许可;并向董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交通费、公证费、通讯邮寄费等736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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