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家住蓬安县锦屏镇的青年刘翰(化名)欲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因遭遇障碍而无果。逃跑中,为抗拒抓捕,刘翰持刀将房主刺伤,后被群众挡获。日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刘翰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现年35岁的刘翰,系无业人员。1988年,刘翰因犯买卖枪支弹药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因容留吸毒,被南充市人民政府决定劳动教养两年。
2007年4月13日下午,刘翰伙同赖明(化名)窜至刘翰的出生地西充县,到晋城镇某宿舍楼意欲入室盗窃。二人商议,由赖明负责望风,刘翰用特制的开锁工具开启防盗门。随后,刘翰上前敲门,见室内无反应,遂动手开门。在刘翰开门过程中,房主王军(化名)的女儿发现有人开门的异常情况并叫醒了正睡午觉的王军。通过“猫眼”发现有人欲入室盗窃后,王军悄悄电话邀约朋友王华(化名)等前往帮助“抓贼”。见无法开启防盗门,刘翰与赖明决定撤离现场,却被王华等人堵在楼梯口,赖明当场被擒。为抗拒抓捕,刘翰拿出甩刀乱舞,并刺伤了王军的左手。随后,刘翰拦下一辆出租车欲逃离现场,被闻讯赶到的群众拦住去路,随即被警察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刘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在抗拒抓捕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刘翰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由于其抢劫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刘翰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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