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简介
|
律师团队
|
律师博客
|
联系方式
|
收费标准
|
在线咨询
|
死刑专区
|
辩护代理
|
强制措施
|
附带民事
|
辩护范本
|
公司合同
|
行政诉讼
|
法律文书
|
案例分析
|
知识产权
|
非诉业务
|
损害赔偿
|
办公地点
|
联系我们 |
最新公告
:
分享到:
>> 分 类 导 航
【山东刑辩律师 诈骗罪专区】
┝
诈骗罪
【济南刑事律师死刑专区】
┝
死刑专区
【山东省刑事辩护与代理】
┝
刑事代理律师
【山东刑事律师刑事强制措施】
┝
刑事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刑事律师
【山东大案要案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团队】
┝
刑事诉讼
【公司企业法务合同纠纷,债权纠纷律师服务】
┝
合同债权
【山东省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律师服务】
┝
行政诉讼
【常用法律文书范本】
┝
法律文书
【典型案例解析】
┝
案例分析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试论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最高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中小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和对策
劳动合同范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典型案例解析
→
案例分析
→ 交通事故案例:“大雾”并非不可抗力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交通事故案例:“大雾”并非不可抗力
发表日期: 2008/11/2 18:27:02 阅读次数: 467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交通事故案例:“大雾”并非不可抗力
交通事故案例:“大雾”并非不可抗力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吴洪军 王楠
一天早上出现大雾,我骑车上班途中,一轿车速度过快将我撞伤。我治疗花费了2000多元,向司机索赔。车主称事故的发生是由大雾所致,属不可抗力,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大雾属不可抗力吗?
专家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不可抗力从法律上讲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自然灾害,如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和洪水、海啸等;二是政府行为,主要指政府颁布的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三是社会异常行为,如罢工、骚乱等使合同不能履行。
按照当前的气象技术,对于大雾、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见,而且在防雾技术上,如果机动车的防雾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或大雾时停止前行,车主完全可以防止大雾的干扰以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所以大雾天气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不属于不可抗力。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车主车速过快,违章驾驶才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一篇: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下一篇:
媒体不实报道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法律论坛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济南刑事律师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山东刑事律师 山东刑事辩护律师 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师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704470 联系人:陈律师
鲁ICP备08000373号
委托维护:龙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