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分享到:
  >> 分 类 导 航
【山东刑辩律师 诈骗罪专区】
┝ 诈骗罪
【济南刑事律师死刑专区】
┝ 死刑专区
【山东省刑事辩护与代理】
┝ 刑事代理律师
【山东刑事律师刑事强制措施】
┝ 刑事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刑事律师
【山东大案要案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团队】
┝ 刑事诉讼
【公司企业法务合同纠纷,债权纠纷律师服务】
┝ 合同债权
【山东省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律师服务】
┝ 行政诉讼
【常用法律文书范本】
┝ 法律文书
【典型案例解析】
┝ 案例分析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试论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最高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中小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和对策
 劳动合同范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典型案例解析案例分析 → 60岁男子掉入征婚陷阱损失7千元状告广告公司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60岁男子掉入征婚陷阱损失7千元状告广告公司
发表日期: 2008/1/16 16:07:59 阅读次数: 446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国法院网讯   为求偶落入征婚人设下陷阱的黄伟(化名),以上海银证文化传播有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银证公司)和上海佳龙广告有限公司(佳龙公司)发布广告信息不实,导致其被征婚“女骗子”骗取人民币7000元为由,将两家发布征婚广告的广告公司告上法院。1月1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原告黄伟要求赔偿损失7000元之诉不予支持,另外两家广告公司各自愿补偿黄伟人民币500元予以确认。

    2007年7月31日,本市某报刊登一则征婚广告,内容为“本人征婚,女,37,肤白秀丽自营实体经济优,觅善良有修养男士,13798****79。”该广告系银证公司承接广告业务后,委托佳龙公司刊登在报上。

    2007年11月20日,年近60岁的本市市民黄伟起诉到法院称,他看了该报中页广告栏的征婚广告,根据登载的征婚人信息与所谓的征婚人进行联系,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先后汇入了人民币7000元到对方指定账户,后发现对方是利用征婚广告,专门诈骗钱财的骗子。黄伟认为两家广告公司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未经核实广告内容,刊登虚假广告,导致他受骗上当,就应该赔偿他的全部经济损失7000元。

    法庭上,银证公司辨称该广告属外来业务广告,因公司工作疏忽未验证广告刊登人的身份资料,为此已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但是,在广告上注明“以上信息仅供参考”,黄伟是成年人应该具有自我保护意识,现对黄伟主张的损失不认可。

    佳龙公司也辨称,公司是受银证公司委托刊登广告,广告真实性应由银证公司审核,还认为黄伟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也不同意黄伟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查明,静安工商管理分局接到黄伟举报后,对两家广告公司刊登该广告行为进行调查,认定两家公司没有查验广告客户提供材料是否真实,没有认真审查广告内容,即对两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各罚款人民币3000元,责令发布更正广告的行政处罚。审理中,两家广告公司表示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自愿各补偿黄伟500元。

    法院认为,两家广告公司是广告经营者,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但经工商部门调查认定该两家公司没有查验广告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没有认真审查广告内容,在刊登该广告过程中存在过错。而黄伟称根据广告刊登人要求,先后汇款给对方征婚对象指定的账户7000元。法院以为,首先黄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辨别和防范的意识和起码的社会经验,却轻信他人并轻易汇款,自身也存在过错;其次,黄伟称汇款汇入相关账户是根据广告刊登人的要求,却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因此,黄伟的损失与广告公司过错是否存在关联性,尚不能被确认。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上一篇:欲入室盗窃无奈技术太
下一篇:没有下一条记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法律论坛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济南刑事律师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山东刑事律师 山东刑事辩护律师 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师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704470 联系人:陈律师
鲁ICP备08000373号
委托维护:龙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