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分享到:
  >> 分 类 导 航
【山东刑辩律师 诈骗罪专区】
┝ 诈骗罪
【济南刑事律师死刑专区】
┝ 死刑专区
【山东省刑事辩护与代理】
┝ 刑事代理律师
【山东刑事律师刑事强制措施】
┝ 刑事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刑事律师
【山东大案要案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团队】
┝ 刑事诉讼
【公司企业法务合同纠纷,债权纠纷律师服务】
┝ 合同债权
【山东省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律师服务】
┝ 行政诉讼
【常用法律文书范本】
┝ 法律文书
【典型案例解析】
┝ 案例分析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试论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最高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中小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和对策
 劳动合同范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律师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发表日期: 2009/10/16 10:32:50 阅读次数: 402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来源:  作者:  日期:09-06-15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方式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之所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是因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在同一审级中解决,将导致这两种性质的诉讼在审理程序上的分离,达不到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高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的目的,也不利于及时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期间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只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在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3)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4)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材料,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允许在侦查、起诉阶段向侦查机关、起诉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有利于促使侦查和起诉机关在侦查、起诉的过程中注意查明与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事项,如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加害人的责任情况、被告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等。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起诉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一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下一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法律论坛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济南刑事律师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山东刑事律师 山东刑事辩护律师 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师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704470 联系人:陈律师
鲁ICP备08000373号
委托维护:龙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