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分享到:
  >> 分 类 导 航
【山东刑辩律师 诈骗罪专区】
┝ 诈骗罪
【济南刑事律师死刑专区】
┝ 死刑专区
【山东省刑事辩护与代理】
┝ 刑事代理律师
【山东刑事律师刑事强制措施】
┝ 刑事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刑事律师
【山东大案要案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团队】
┝ 刑事诉讼
【公司企业法务合同纠纷,债权纠纷律师服务】
┝ 合同债权
【山东省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律师服务】
┝ 行政诉讼
【常用法律文书范本】
┝ 法律文书
【典型案例解析】
┝ 案例分析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试论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最高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中小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和对策
 劳动合同范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律师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发表日期: 2009/10/16 10:32:05 阅读次数: 389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来源:  作者:  日期:09-06-15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的审判组织、受理和准备程序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
  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该规定从原则上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
  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是紧密相连的,因而,民事部分的审判与刑事部分的审判一般应同时进行。人民法院只有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对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以及赔偿损失的范围作出认定,进而确定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形式。因而,附带民事诉讼理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样也便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毕竟是一种民事诉讼,不可避免地具有许多与刑事诉讼不同的特点,例如,需要认定物质损失的程度、大小和范围、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人员的范围等,而对这些事实的认定有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有些甚至在诉讼过程中尚处于变化中,需要进行周密的调查、甄别和科学的鉴定。而刑事案件审判由于较多地牵涉到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问题,不允许久拖不决,不能超越各诉讼阶段法定的诉讼期限,如果附带民事部分同刑事部分一并审判确有一定的困难,可能影响刑事部分在法定时间内审结时,也可以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开审判。但是在分开审判时要注意:第一,只能先审刑事部分,后审附带民事部分,而不能先审附带民事部分,再审刑事部分;第二,必须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不得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三,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第四,附带民事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和准备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上一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下一篇: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法律论坛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济南刑事律师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山东刑事律师 山东刑事辩护律师 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师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704470 联系人:陈律师
鲁ICP备08000373号
委托维护:龙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