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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律师 → 工伤赔偿,千万不要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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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千万不要私了!
发表日期: 2008/11/1 17:22:10 阅读次数: 406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这样一位打工者甲某,在2000年初受雇于一同村人乙某,前往广东省澄海市一石场打石。5月23日,甲某正在打钻时,上面石块大面积塌方,甲某的右腿被打断,经医院抢救,生命虽脱离危险,但右大腿下三分之一处被截肢。
    发生事故后,甲某在医院治疗20多天后,在没有找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或法院处理的情况下,私自与石场私了,仅得三千多元伤残补助,一千多元误工工资即回老家。回家后,由于伤口未痊愈,甲某伤口继续感染并发骨髓炎,用去医疗费数千元,只好东挪西借,现在没有钱再继续治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部在劳办发1994号《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中也提出:“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的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据上述规定,甲某有权向石场和乙某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工伤赔偿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等而造成本人和家庭收入中断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治疗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受益方承担。因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处理工伤赔偿问题。目前,工伤事故在我国劳务市场中为数不少,笔者奉劝工伤事故受伤者千万不能因为用人单位占据主动地位,而与之私了,一来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二来这种私了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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