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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刑事律师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律师 → 极有可能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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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有可能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违章行为
发表日期: 2008/11/1 17:09:53 阅读次数: 452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极有可能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违章行为
发表日期: 2008-5-1 16:54:47 阅读次数: 18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对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
行人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外环线道路、内环高架道路和车行立交桥等道路上行走,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2.
行人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3.
行人在设有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漆划人行横道线处100米范围以内,不走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人行横道而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4.
行人不走人行道,在设有中心隔离设施和行人护栏的道路上钻越、跨越隔离设施或护栏,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5.
非机动车骑车人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人行道上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或者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机动车专用道、单行道上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6.
非机动车骑车人在设有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交通标志的地方未按规定让行,与享有先行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7.
非机动车骑车人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8.
非机动车骑车人在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随意驶入机动车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9.
非机动车骑车人逆向行驶,或者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在车辆临近时突然转弯行驶,与行人和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10.
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酒后驾车标准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1.
机动车驾驶员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的;

12.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跨越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13.
机动车驾驶员在设有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交通标志的地方未按规定让行,与享有先行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14.
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没有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15.
机动车驾驶员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16.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方机动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前车的;

17.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变更车道时,未让在其本道内的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8.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或违章驶入禁行道路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违章行为,其他方当事人虽无上述违章行为,但有其他交通违章行为的,由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其他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违章行为,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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