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分享到:
  >> 分 类 导 航
【山东刑辩律师 诈骗罪专区】
┝ 诈骗罪
【济南刑事律师死刑专区】
┝ 死刑专区
【山东省刑事辩护与代理】
┝ 刑事代理律师
【山东刑事律师刑事强制措施】
┝ 刑事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刑事律师
【山东大案要案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团队】
┝ 刑事诉讼
【公司企业法务合同纠纷,债权纠纷律师服务】
┝ 合同债权
【山东省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律师服务】
┝ 行政诉讼
【常用法律文书范本】
┝ 法律文书
【典型案例解析】
┝ 案例分析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试论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最高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中小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和对策
 劳动合同范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山东刑事律师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律师 →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一览表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一览表
发表日期: 2008/11/1 17:09:12 阅读次数: 444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一览表
发表日期: 2008-5-1 16:56:15 阅读次数: 38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发表日期: 2008-1-23 19:49:17 阅读次数: 30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分类              内容

时间限制

 

管辖权争议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

机关
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

管部门处理的
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检验鉴定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 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时间 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尸体处理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尸体 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书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 10日内作出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

10日内作出

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5日内作出
事故调解 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10
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 10

事故诉讼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

1

 
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 2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 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三个月内审结

三十日

上一篇:极有可能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违章行为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法律论坛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济南刑事律师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山东刑事律师 山东刑事辩护律师 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师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704470 联系人:陈律师
鲁ICP备08000373号
委托维护:龙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