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出庭受审
去年12月14日,30岁的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且醉酒驾驶,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伤的惨剧。7月24日,成都市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称其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7月24日《京华时报》)
刚刚发生的南京个体老板张明宝醉酒驾车造成5死4伤特大交通事故震惊全国,孙伟铭案引起争议在所难免。我国施行的虽然不是判例法,但成都中院的这个“判例”必将影响各地方法院对包括张明宝在内的类似案件的量刑,那么,孙伟铭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是否妥当呢?
按字面来“抠”,《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主观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孙伟铭似乎有点“冤”,但我们更应看到,一个醉酒之人,其不受意识支配的“发作”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为此,我觉得针对醉酒驾车者,理应将其“动机”界定在驾车之前,而非驾车途中——驾驶员都是成年人,谁不知道汽车会撞死人?谁又不知道喝酒能麻痹大脑、造成思维混乱乃至行为能力降低?从这一点来讲,酒后开车本身就可说是在“主观故意”地危害公共安全,至于其在撞人时的所谓“不受意识支配”,完全是他在酒后开车之前就已经预料到了的结果。成都中院的判罚,我认为是妥当的,不仅如此,还在一定程度体现了司法进步。
从重处罚醉酒驾车行为是完全必要的,但我并不支持成都两位律师要求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的建议。事实上,“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经涵盖了所谓“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的所有罪行特征。现在,孙伟铭已提起上诉,这当然是他的权利,但不管最终判决如何,成都中院的这个判决都无疑向那些曾有过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危险行为的人发出了一个严厉的信号,我以为,法院有引导民众行为的能力,也应该释放和运用这种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遏制当下已然泛滥的醉酒驾车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