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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发表日期: 2008/11/4 13:48:52 阅读次数: 334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在一些民事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后果并不严重,但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者的人格尊严等带来严重的影响,所以民事侵权案件中,有时候仅仅给予受害者一方相应的物质损害赔偿,很难使受害者感觉到公平
法
。
商
鉴于此,结合《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的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法
。
商
法商
一﹑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界定为自然人
法
。
商
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
。
商
即,在三类民事主体中,仅自然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法
。
商
法商
二﹑自然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法商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法商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法商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法
。
商
法商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
。
商
法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
。
商
法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法商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法商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法
。
商
法商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
。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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