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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刑辩律师 诈骗罪专区诈骗罪 → 罪名介绍: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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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介绍:合同诈骗罪
发表日期: 2013/4/9 11:02:08 阅读次数: 291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我 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

2、行为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诈骗行为。

3、诈骗数额要达到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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