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简介
|
律师团队
|
律师博客
|
联系方式
|
收费标准
|
在线咨询
|
死刑专区
|
辩护代理
|
强制措施
|
附带民事
|
辩护范本
|
公司合同
|
行政诉讼
|
法律文书
|
案例分析
|
知识产权
|
非诉业务
|
损害赔偿
|
办公地点
|
联系我们 |
最新公告
:
分享到:
>> 分 类 导 航
【山东刑辩律师 诈骗罪专区】
┝
诈骗罪
【济南刑事律师死刑专区】
┝
死刑专区
【山东省刑事辩护与代理】
┝
刑事代理律师
【山东刑事律师刑事强制措施】
┝
刑事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刑事律师
【山东大案要案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团队】
┝
刑事诉讼
【公司企业法务合同纠纷,债权纠纷律师服务】
┝
合同债权
【山东省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律师服务】
┝
行政诉讼
【常用法律文书范本】
┝
法律文书
【典型案例解析】
┝
案例分析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试论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最高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中小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和对策
劳动合同范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山东省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律师服务
→
行政诉讼
→ 什么是行政诉讼?其特征是怎样的?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什么是行政诉讼?其特征是怎样的?
发表日期: 2008/11/2 18:14:45 阅读次数: 434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什么是行政诉讼?其特征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行政诉讼有如下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我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千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法律论坛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济南刑事律师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山东刑事律师 山东刑事辩护律师 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师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704470 联系人:陈律师
鲁ICP备08000373号
委托维护:龙奥律师